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罚款35.21亿元,罚款比例高达携程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7.5%,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
这一处罚力度远超2021年对阿里巴巴和美团垄断案的处罚力度。没收违法所得也是阿里、美团案中未曾出现的处罚方式。携程为何被重罚?这给平台企业怎样的警示?
携程的两种垄断行为
处罚决定书认定,携程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天一在接受千龙网发现新商学记者采访时表示,携程实施了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一种,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携程将合作酒店分为特牌、金牌、无牌三个等级。“特牌”酒店多为中高端酒店,在服务品质、品牌形象、获客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行业竞争的核心资源。携程以流量曝光等为激励,吸引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同时要求“特牌”酒店进行独家合作,并且通过人工对比、技术手段以及流量限制、取消权益等惩罚性措施达到独家合作的目的。有酒店反映,每次降为无牌后会面临15天到1个月的流量惩罚期。
宋天一表示,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
第二种,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携程要求“金牌”酒店相对其他竞争平台给予20元或者销售价格5%以上的价格优势,要求“无牌”酒店价格不高于其他竞争平台,并通过“调价助手”“AI生意助手”“挂牌通”等技术手段和人工方式直接调低价格。携程通过降低酒店排序与曝光、强制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方式,实现“全网最低价”。
宋天一表示,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此外,携程通过后台技术手段自动扫描竞争平台价格,未经商家同意强制调价。江苏某酒店商家曾反映,其店内480元一晚的节假日房价被调价助手改成了130元,多次联系携程无果。宋天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谁在为携程垄断买单
宋天一认为,携程的垄断行为主要损害三类主体的利益,并加剧行业低价内卷,扭曲市场竞争机制,阻碍行业创新与健康发展。
对酒店经营者而言,独家合作限制其多平台经营,损失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其经营自主权;价格被平台自动或人工下调,自主定价权受到侵害;强制低价、流量惩罚和订单储备金扣除,也会压缩盈利空间。此前有携程上的民宿店主向媒体反映:基础佣金叠加各类推广费后,综合佣金率最高超过50%,“200元的订单店家最终到手仅80元左右”。
对其他同行平台而言,优质酒店和核心房源被锁定,其他平台难以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竞争能力被削弱;市场壁垒增加,想进入市场的潜在经营平台获取酒店和消费者的难度也随之提高。
对消费者而言,表面上看携程平台的价格更低,但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期福利可能受损。其他平台上的酒店和房源选择减少,消费者还可能面临更高价格;酒店利润空间长期受到挤压后,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也可能下降。
中国饭店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小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酒店因为利润枯竭而无力维护服务品质,消费者最终得到的不是便宜的好酒店,而是便宜但越来越差的酒店。”
强监管警示其他平台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宋天一表示,携程被罚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7.5%,属于法定幅度内的较高区间,也是目前平台经济领域公开反垄断处罚中的最高比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认为,7.5%的罚款比例与“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三合一”处罚方式,让违法主体付出了应有代价,释放了合规经营是底线的强烈信号。
本次执法给平台企业留下了什么警示?宋天一从三个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平台企业需要关注自身规则、算法、技术等层面的合规风险。执法机构越来越关注平台技术、算法层面的反垄断问题,算法不是规避责任的屏障。如果算法被用于限定交易、控制商家价格等行为,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制约。
第二,反垄断合规应“循名责实”,不仅要看合同条款,更要看实际怎么做。平台不能只在合同中删掉“独家”“全网最低价”等字样,背地里却通过口头通知、默认或反复开通、设置退出障碍、限流等手段逼迫商家。只要商家事实上难以拒绝或退出,即便合同条款看似合规,实际行为仍可能涉嫌垄断。
第三,平台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积极“反内卷”。平台企业应避免依托市场力量和流量、算法等手段,将经营压力单向转嫁给商家,更应尊重商家自主定价和消费者选择权,通过提升平台效率、改善服务和技术创新开展竞争,兼顾消费者长远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千龙网发现新商学记者 吴娜)

更多信息关注
发现新商学微信公众号
赋能创新实践 成就创新价值
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罚款35.21亿元,罚款比例高达携程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7.5%,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
这一处罚力度远超2021年对阿里巴巴和美团垄断案的处罚力度。没收违法所得也是阿里、美团案中未曾出现的处罚方式。携程为何被重罚?这给平台企业怎样的警示?
携程的两种垄断行为
处罚决定书认定,携程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天一在接受千龙网发现新商学记者采访时表示,携程实施了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一种,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携程将合作酒店分为特牌、金牌、无牌三个等级。“特牌”酒店多为中高端酒店,在服务品质、品牌形象、获客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行业竞争的核心资源。携程以流量曝光等为激励,吸引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同时要求“特牌”酒店进行独家合作,并且通过人工对比、技术手段以及流量限制、取消权益等惩罚性措施达到独家合作的目的。有酒店反映,每次降为无牌后会面临15天到1个月的流量惩罚期。
宋天一表示,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
第二种,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携程要求“金牌”酒店相对其他竞争平台给予20元或者销售价格5%以上的价格优势,要求“无牌”酒店价格不高于其他竞争平台,并通过“调价助手”“AI生意助手”“挂牌通”等技术手段和人工方式直接调低价格。携程通过降低酒店排序与曝光、强制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方式,实现“全网最低价”。
宋天一表示,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此外,携程通过后台技术手段自动扫描竞争平台价格,未经商家同意强制调价。江苏某酒店商家曾反映,其店内480元一晚的节假日房价被调价助手改成了130元,多次联系携程无果。宋天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谁在为携程垄断买单
宋天一认为,携程的垄断行为主要损害三类主体的利益,并加剧行业低价内卷,扭曲市场竞争机制,阻碍行业创新与健康发展。
对酒店经营者而言,独家合作限制其多平台经营,损失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其经营自主权;价格被平台自动或人工下调,自主定价权受到侵害;强制低价、流量惩罚和订单储备金扣除,也会压缩盈利空间。此前有携程上的民宿店主向媒体反映:基础佣金叠加各类推广费后,综合佣金率最高超过50%,“200元的订单店家最终到手仅80元左右”。
对其他同行平台而言,优质酒店和核心房源被锁定,其他平台难以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竞争能力被削弱;市场壁垒增加,想进入市场的潜在经营平台获取酒店和消费者的难度也随之提高。
对消费者而言,表面上看携程平台的价格更低,但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期福利可能受损。其他平台上的酒店和房源选择减少,消费者还可能面临更高价格;酒店利润空间长期受到挤压后,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也可能下降。
中国饭店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小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酒店因为利润枯竭而无力维护服务品质,消费者最终得到的不是便宜的好酒店,而是便宜但越来越差的酒店。”
强监管警示其他平台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宋天一表示,携程被罚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7.5%,属于法定幅度内的较高区间,也是目前平台经济领域公开反垄断处罚中的最高比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认为,7.5%的罚款比例与“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三合一”处罚方式,让违法主体付出了应有代价,释放了合规经营是底线的强烈信号。
本次执法给平台企业留下了什么警示?宋天一从三个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平台企业需要关注自身规则、算法、技术等层面的合规风险。执法机构越来越关注平台技术、算法层面的反垄断问题,算法不是规避责任的屏障。如果算法被用于限定交易、控制商家价格等行为,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制约。
第二,反垄断合规应“循名责实”,不仅要看合同条款,更要看实际怎么做。平台不能只在合同中删掉“独家”“全网最低价”等字样,背地里却通过口头通知、默认或反复开通、设置退出障碍、限流等手段逼迫商家。只要商家事实上难以拒绝或退出,即便合同条款看似合规,实际行为仍可能涉嫌垄断。
第三,平台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积极“反内卷”。平台企业应避免依托市场力量和流量、算法等手段,将经营压力单向转嫁给商家,更应尊重商家自主定价和消费者选择权,通过提升平台效率、改善服务和技术创新开展竞争,兼顾消费者长远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千龙网发现新商学记者 吴娜)

更多信息关注
发现新商学微信公众号
赋能创新实践 成就创新价值